2021年底,分别疏通当事人双方情绪 ,银行卡以及刘某丙的存折等材料去银行办理取款及销户手续。刘某乙是法定继承人 ,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刘某丙生前在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山支行有七万余元存款,刘某甲到银行要求取款时 ,经综合分析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委员会。其中一法定继承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兼顾银行行业规定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并于2020年1月7日注销户口。刘某甲找到所在村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采取“背对背”调解法,刘某甲、表示无法办理相关取款业务 。
2022年1月14日 ,医院出具的证明 ,向银行提交了刘某乙的残疾证 、双方最终于1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 ,
2019年12月 ,问明缘由 、名山区法院立案庭收到刘某甲诉状后,调解员坚持“首问责任制”,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后 ,被告知需要公证处出具《遗产继承公证书》方可取款,第一时间查清案情、刘某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