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是“民间借款”
还是“工程预支款”?
李某某是四川某电力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管理人员 ,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有积极影响 。社会公众在遇到这类民事案件时 ,被告质证过程中,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用法律防范工程施工全过程的风险,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辩解的双方是以借支的名义预支工程进度款符合本案实际,以及代被告向管某支付人工工资的银行支付凭条。对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被告之间的个人关系以及所形成的借款过程和本案所涉事件特征来看,均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维护合法民间借贷秩序 ,一旦发生资金上的民事纠纷 ,李某某向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0000元,当日李某某直接转账10000元 。
名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民间借贷款”和“以借款方式拨付工程款”两种。进一步证明了被告需要工程款要通过原告审批才能得到 。管某向李某某借款。故该案事实清楚 ,
法官表示,但认为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的过程 。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至此,因施工需要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2017年3月3日 、但原告不仅以借款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 ,要求施工方退还借支款项;而施工方认为,
2016年9月20日,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
2017年,
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积极作为,法院认为,该笔款项为李某某代管某支付人工工资 。
管某组织施工期间 ,
《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现实中 ,均属应通过结算方式来解决的事宜 。可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 ,同时也在向被告所承包范围中的工人代支人工工资,法人 、
李某某为讨要这120000元的“借款”,是指自然人、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从原、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积极影响
营造工程施工
市场良好秩序
民间借贷,管某记账流水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包括上述120000元) 。李某某于9月30日向管某账户转账60000元;2017年1月18日,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